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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投信經理之「摩根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及「摩根亞洲總合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修正信託契約第14條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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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摩根投信民國(下同)111年6月9日摩信(111)通字第25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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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摩根投信通知,旨揭基金修正信託契約第14條條文內容,增訂由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為可投資標的,謹訂111年7月25日為施行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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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修正事項業經基金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111年6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41341號函核准,信託契約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修正後之公開說明書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及摩根投信官網( https://am.jpmorgan.com/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