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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災後復原及重建,特推出企業與個人天然災害專案貸款 彰銀災害專案貸款簡介

  1. 貸款名稱
    企業天然災害復建貸款
    中小企業災害復舊專案貸款
    個人天然災害專案貸款
    個人天然災害專案貸款
    對象
    凡與本行往來, 並具合法登記之工商企業。
    合於行政院核定之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之中小企業或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 之中小企業。
    因遭受天然災害(地震、水災、風災…等)造成財產損失(如房屋修繕、傢具、汽車、機車泡水…等)之民眾。
    建物所有權人遭受天然災害,致其自有住宅毀損
    (註),經銀行勘查屬實者。即借款人限建物所有權人,且為日後舉證,相關勘查作業(由鑑估人負責),應拍照留存備查,如借款人可檢附受災證明文件時,亦應一併徵提。
    註:建物所有權人之自有住宅未毀損,雖取得受災證明(如淹水),亦不得申請本貸款。
    用途
    因遭受風災、水災及地震 等天然災害,致營業場所、 廠房、設備、原物料、在製 品、商品等受毀損,亟需資 金從事復建者。所稱復建, 包括原物料、商品之購充, 廠房、營業場所之重建、重 購、修復;機器設備、營業 設備之重購、修復等。
    因遭受颱風、水災、 火災、地震及其他人 力不可抗拒之災害, 致營業場所、廠房、 商品、原物料、在製 品等受損毀,急需資 金從事復舊,並持有 受災地區鄉(鎮、市、 區)公所或地方主管機 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或 經本行調查屬實者。
    為協助遭受天然災害之個人儘速整建、恢復家園。
    (一)限支用於災區民眾購屋、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並得購置日常生活必需配備,包括自用之傢俱、家電及交通工具等,以20萬元為限。
    (二)為整合政府救災資源及避免資源重複,本貸款不得搭配其他災害救助貸款。
    額 度
    (一)營運週轉金及修繕貸款: 以不超過復建營業計劃所需 資金之八成為限,並以逐件 方式核貸,屆期收回,不得 循環使用,每一申貸企業, 本二項貸款合計最高限額為 新台幣一仟萬元。
    (二)重購 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 :依本行「擔保品處理作業 規範」覆實鑑估,於鑑估之 貸放限額內敘貸。
    (三)重建 廠房或營業場所:按土木包 商估價金額之八成或本行估 算貸款金額兩者孰低為原則。 本行估算貸款金額,依本行 「擔保品處理作業規範」各 類建築物重置時價標準及估 價方式乘以建築面積(依建照 執照所列,包含附屬建物部 份)計算其重建時值,最高貸 款金額為重建時值之八成。
     (四)修復廠房、營業場所、 機器設備、營業設備等,依 工程合約或估價單之八成核 貸,惟不動產部份不得超過 前項重建時值、動產部份不 得超過原取得成本之五成。 
    (五)廠房或營業場所之重購、 重建、修復三項目中,僅能 選擇一項辦理。倘同一企業 之廠房及營業場所分屬兩地 (地址不同)且同時受災,兩 者均得分別就重購、重建、 修復三項目中擇一申貸。
    依受災復工營業計畫 之實際需要在八成範 圍內,由本行就申貸 企業個別狀況核貸, 每一申貸企業貸款餘 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 千萬元,得分次申請。
    依貸款所需金額及其償還能力酌訂,惟每人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視申請人住宅毀損情形評估核定,惟每一申請人申貸額度最高為新臺幣200萬元。
    期限
    (一)營運週轉金貸款以一年為限。
    (二) 修繕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寬限期最長六個月。
    (三)資本性支出貸款:
    1.重購廠房或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年,寬限期最長三年。
    2.重購機器設備、修復廠房或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寬限期最長二年。
    3.重建廠房、營業場所-依重建計劃實際所需工期覆實核定,惟重建廠房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寬限期最長一年;重建營業場所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4.修復機器設備、營業設備-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貸款期限及寬限期, 應視個別計畫之用 途及申請人償還能 力,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資本性支出 貸款:
    1.重置廠房、 營業場所(均得含土 地):貸款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十五年, 寬限期三年。
    2.修建 廠房、營業場所:貸 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十年,寬限期三年。 
    3.重置機器設備、 修復廠房或營業場 所:貸款期限最長不 得超過五年,寬限期 二年。
    4.修復機器設備、營業設備:貸款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寬限期一年。 
    (二)復舊週轉性支出貸款:購買原料、物料、商品等所需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寬限期六個月。
    (三)前二款寬限期屆滿,本行得視企業實際需求給予展延一次,惟最長不超過前二款寬限期上限。
    (四)本借款無論分次撥貸與否,其每筆借款寬限期屆期日與借款之到期日均應與第一次動用借款之寬限期屆期日與借款到期日相同。
    最長3年,寬限期最長6個月
    最長20年,寬限期最長3年。
    利率
    (一)營運週轉金貸款: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03%以上機動計息。
    (二)修繕貸款:第一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03%以上機動計息;第二年起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33%以上機動計息。
    (三)資本性支出貸款:
    1.擔保放款部份:第一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83%以上機動計息;第二年起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