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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盤查與減量
溫室氣體盤查範疇
本行納入盤查的溫室氣體包括所有IPCC第六評估報告中所列溫室氣體,並參考現行國 家溫室氣體盤查做法,在直接排放的類別1排放源中,仍將蒙特婁公約列管物質排除 於報告邊界之外。排放類別1直接排放之溫室氣體分別以二氧化碳(CO2)、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七大類認列。盤查結果本行直接排放之溫室氣體種類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共四類。
本行溫室氣體盤查之組織邊界,係依照營運控制法來設定,並於2017年自發性啟動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使用ISO 14064-1:2006標準完成直接排放(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定義為範疇一)與能源間接排放(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定義為範疇二)之溫室氣體排放 量盤查;2018年新增部分原物料範疇三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2019年溫室氣體盤 查採用ISO 14064-1:2018新版標準辦理,並依標準規範擴大盤查範疇,除直接溫室 氣體排放(新標準定義為類別1)及外購電力之排放(新標準定義為類別2)外,亦導入 碳排放生命週期概念,將所有組織邊界內其他活動及原物料相關之上、下游間接排放 進行完整量化及報告。為增加未來減量措施之範圍及可能性,自2020年起以新版標準 為依據,進行獨立第三方之外部查證,以利本行於未來持續建立節能減碳計畫,進而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溫室氣體盤查績效
2021年溫室氣體盤查結果
- 為追蹤歷年溫室氣體減量成效,本行定期盤查溫室氣體排放量,自2017年起連續追蹤溫室氣體排放,2021年本行類別1與類別2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16,361.208公噸CO2e,其中類別1排放量為1,947.895公噸CO2e(約占兩者總量之12%),類別2排放量為14,413.313 公噸CO2e(約占兩者總量之88%)。
2021年溫室氣體減量績效
- 本行以2020年為基準年,短期以每年碳排放總量(類別1及類別2之碳排放量)較前一年減少1% 以上為目標進行,希冀於2030年時達成減少10%之長期目標。因此,本行目標於2021年將排碳量降至16,987公噸CO2e,以符合短期目標之要求(2021年較2020年減碳1%)。
- 2021年本行溫室氣體排碳量為16,361.208公噸CO2e,較基準年減碳4.65%,比原先設定之目標多減3.65%,主因為本行推行之各項節能減碳措施顯現,各項節能減碳措施執行成果詳如能源使用管理頁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