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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保護

1. 營業秘密範圍:本行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管理辦法第20條

(1)凡方法、技術、製程、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本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經營之資訊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均屬本行之營業秘密:

  •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2)本行所有之業務資料及經營資訊等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書面、電子檔案或電磁紀錄等形式,應依其性質採取適當之機密註記及保密措施。

(3)本行人員不得有下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

  •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
  •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

2.營業秘密規範

(1)本行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管理辦法 第20條~第23條

(2)本行誠信經營守則 第14條、第19條

(3)本行道德行為準則 第6條

(4)本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51條、第58條

(5)本行內部重大資訊處理準則 第7條~第10條

3.營業秘密保護方案

  1. 營業秘密保

(1)建立規範:制定內部人員(含董事)、獨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因身分、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本行內部重大資訊之外部機構或人員,應對本行營業秘密保守機密之規定。

(2)告知責任:本行進用人員及聘任外部顧問、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即外部人員)時,應告知其等對本行智慧財產及本行機密負保密義務,離職或契約終止後亦同。

(3)簽署承諾:內部人員及外部人員應簽署該當保密同意書,包括但不限於「遵守員工行為準則聲明書」、「員工保密協定書」、供應商「保密協定」或「保密條款」、「遵循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書」、「誠信廉潔承諾書」等。

(4)機密管理:本行應對本行營業機密採行適當管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 a.人員管制:界定有權接觸人員並設置接觸人員權限。
  • b.設備管制:對儲存、放置或保管本行機密之設備,管制接觸人員、目的及方式。
  • c.機密處理管制:設定機密等級、期限及訂定接觸、保存、銷毁等處理事宜。
  • d.環境設施管制:對於保存本行機密之相關設備及場所,應制定管制措施。

(5)通報機制:

  • a.未經授權而自其他部門、第三人或外部顧問等獲悉本行機密者,不可再將該等內容予以傳遞,應立即將上述情形報告總行法令遵循處;任何員工如發現本行機密有外洩之情形,應立即向單位法令遵循主管及總行法令遵循處報告,並依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 b.本行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告知或報告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及稽核處。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接受前項告知或報告後,應召集相關單位及稽核處,商討處理並擬定對策,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稽核處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6)教育訓練:

  • a.本行應對新進人員及每半年對全體員工進行智慧財產及相關保密義務之教育訓練或宣導,以提升全行智慧財產概念,確保管理制度有效執行。
  • b.本行每年應至少一次對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辦理內部重大資訊及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

(7)陳報董事會:

  • a.智慧財產專案(含營業秘密)管理事宜;由稽核處對本行各單位智慧財產專案(含營業秘密)之執行負責稽核事宜。智慧財產專案(含營業秘密)執行情形由永續經營委員會秘書單位每年應至少向董事會報告一次。
  • b.法令遵循處負責誠信經營守則相關事務之處理,及協助監督本行防範不誠信行為相關規章(含侵害本行營業秘密)之執行等事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永續經營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

4.處置罰則

(1)董事違反道德行為準則時,由董事會議處,經理人及本行各級人員擅自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者,由本行人事評議委員會依本行「員工獎懲實施辦法」議處。

(2)本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如有洩漏本行內部重大資訊之情形,致生損害於本行財產或利益者,本行應循相關途徑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5.執行情形

2022年本行並未發生違反營業秘密情事。

  • (1)2022年度行智慧財產管理計畫暨2022年執行情形,業經提報本行2022年12月23日第2屆第10次永續經營委員會及12月29日第26屆第34次董事會鑑察,並已於本行官方網站揭露。
  • (2)2022年度誠信經營評估報告,業於2023年1月7日及1月18日分別向本行第2屆第11次永續經營委員會及第26屆第35次董事會提請鑑察,並已於本行官方網站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