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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績效評估
本行訂有「彰化銀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建立績效目標以加強董事會運作效率,每年依據本辦法所訂之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進行當年度績效評估,流程方式如下:
績效評估頻率
本行每年應於年度結束時依評估程序及評估指標進行當年度績效評估,並應於次年第一季完成並向董事會報告,且至少每三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外部評估一次。
績效評估方式
薪酬政策及薪酬決定流程
薪酬政策
- 高階經理人報酬
- 董事(含董事長、獨立董事)報酬
依據本行章程第20條第13款規定,由董事會依與本行規模相當金融機構董事報酬水平定其數額,並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依據本行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連結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每年定期評估董事(含董事長、董事及獨立董事)之薪資報酬。 - 總經理報酬
依據本行章程第20 條第14 款規定,由董事會決議。 - 副總經理報酬
依據本行章程第20條第14款規定,由董事會決議於本行「現職人員薪給表」範圍內給與。
- 高階經理人員薪酬遞延政策
- 為鼓勵高階經理人員創造績效之際,兼顧風險管理,並強化公司治理,特於「彰化銀行員工獎金發給辦法」訂定有關高階經理人員(包含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總行部門、區營運處及國內外營業單位主管)之酬金遞延政策,其績效獎金係先發給80%,餘20%遞延至3個月後發給(如未經董事會認有讓本行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之虞而決議應予保留績效獎金者),顯示本行堅持誠信經營,以推動永續發展。
薪酬決定流程
-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
- 評估與檢討本行整體薪資報酬政策。
-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顧問、總行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之績效評估(含績效評估標準)與薪資報酬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將績效評估標準於年報中對股東充分揭露。
-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顧問、總行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之薪資報酬。
- 訂定本行銷售各種金融商品及服務等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及酬金標準,並將該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方法及目標於年報中對股東充分揭露。
- 審議本行子公司下列事項:
(1) 董事、監察人、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管之薪資報酬之決定。
(2) 員工薪資、獎金及酬勞規則之訂定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