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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簡介

什麼是信託

  1. 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也可以說,信託是一種多元化財產管理制度,是由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移轉或設定給管理人,使管理人為一定人之利益或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同時達到財產保護、資產增值或節稅等功能。以下就信託的幾個要件來說明:
  1. 信託財產的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成立信託的第一要素,乃是委託人要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給受託人。信託的標的或客體,即所謂「財產權」,必須是可依金錢計算價值的權利,舉凡民法所規定的各種物權、債權,像現金、股票、不動產等,以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無體財產權,乃至於礦業權、漁業權等,都是財產權,均可作為信託的標的物;所謂「移轉」,係指發生財產權的直接變動而言,例如將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給受託人;所謂「為其他處分」,是指在財產權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而言,例如將其不動產設定地上權、抵押權等予受託人。
  2. 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信託的第二要素,乃是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的目的除為使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外,更重要的是在於貫徹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管理、處分的意志,例如委託人將其電腦設備信託予受託人,約定管理方法僅能出租而不得出售,若受託人將之讓售予第三人,便是違反信託本旨,依信託法第十八條規定,受益人得撤銷受託人的處分。

信託關係人

  1. 委託人:係指提供財產設立信託者。
  2. 受託人:乃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相對人,而自委託人處接受信託財產的移轉或其他處分,在法律上成為該財產的名義所有人,並負擔依信託目的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義務。
  3. 受益人:係指委託人欲使其享有信託利益者或其權利的繼受人而言。換言之,係指依信託本旨就信託財產及其管理、處分利益的全部或一部,享有受益權者或其繼承人而言。

成立信託的好處

  1.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與安全性:信託資產受到「信託法」的保護,不受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或抵銷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因此可以讓委託人的財富不因特殊狀況而受到影響。
  2. 財產公平分配:委託人可以透過信託契約,決定所有受益人利益分配的比例,並在受託人的嚴格執行下,以避免因部份家庭成員複雓而產生財產分配的問題。
  3. 享有合法節稅:傳統的贈與方式,每人每年有一定額度的免稅贈與額度,超出的部份就必須繳納贈與稅;但是透過信託,利用遺贈稅法上對於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的贈與,以折現方式計算的原理,可以達到將贈與總額降低,讓財產移轉的稅負減到最少的效果。
  4. 保有財產掌控權:財產交付信託後,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運用得決定權,亦得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取回信託財產,避免將財產贈與子女後,子女揮霍無度之困擾。
  5. 照顧遺族:信託的規劃,可將委託人的財產依照委託人的遺志,使受託人依約管理並分配給委託人的家人與後代子孫。
  6. 信託設計具彈性,銀行提供專業管理:擁有百年歷史的彰化銀行,加上專業的信託團隊,提供您一對一的尊榮客製化服務,除了有多樣化的國內外基金投資服務,更能為您量身訂作包括:有價證券信託、保險金信託、不動產信託、安養撫育信託等個人信託業務,滿足您各階段的財富管理需求,更豐富您的幸福人生。
  1.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 02) 2536-2951轉信託處分機 2210~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