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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別股

外國特別股介紹

  1. 特別股(Preferred stock)兼具債券與普通股性質,是一種混合證券(Hybrid security)。特別股通常每季定期配息,到期年限較長,配息率較同等級信評債券利率高。在發行公司的派息順序及破產清算的求償順位,特別股的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的股東。
  2. 特別股分為「累積型」和「非累積型」(cumulative或者 non-cumulative),「累積特別股」為發行公司在某一年度內,所獲盈餘不敷分派約定股利時,惟發行機構有權停止配息,並累積至未來進行發放;「非累積外國特別股」為發行公司在某一年度內,所獲盈餘不敷分派約定股利時,惟發行機構有權停止配息,且不會累積至未來。此外,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外國特別股,可於股市正常交易時間內隨時買賣,其股價波動幅度較普通股低。

商品特色

  1. 具有債券和股票特質: 外國特別股通常每季定期配息,若股價高於持有成本,亦可於交易所交易以取得資本利得。
  2. 優先於普通股之配息及受償權: 外國特別股股東對公司資產和盈餘擁有優於普通股股東的受償權利,且公司支付任何普通股股利前,通常需先行付清所有外國特別股股息的積欠。
  3. 當日股價波動幅度一般較普通股低: 由於外國特別股的發行價通常為面額25元,雖無漲幅限制,但若股價太高則相對配息報酬低,因此股價波動幅度會較普通股小。
  4. 配息率較債券高: 因發行年期長通常外國特別股的配息率較同等級信評債券高。
  5. 發行公司贖回時可拿回本金: 通常外國特別股都有Non-call 5年的限制,是故有此條件者於發行滿5年後,發行公司有權利隨時得以面額25元贖回投資人的部位。
  6. 價格透明&股息固定: 外國特別股在交易所掛牌價格透明。價格波動相對小於普通股,通常每季配發股息。 
  7. 累積配息和非累積配息: 若此外國特別股為累積配息,則發行機構支付任何普通股股利前,必須先行付清外國特別股所有的積欠;反之,則無。
  8. 發行機構具有買回權: 本類商品大部分於發行後第五年為第一可買回日,發行機構於此時點與之後將有權利以商品之票面價格,自商品投資人手中買回。發行機構有權於買回日或約定之時點依發行價買回外國特別股。
  9. 易受流通量影響: 外國特別股之實際成交量相對普通股少,因此若買賣交易量大於市場平均成交量可能會產生當日價格的巨幅波動或無法成交。 

受理時間

  1. 臨       櫃:上午09:00至下午15:3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2. 網路銀行:本行營業日上午09:00至翌日美股收盤(夏令時間為上午04:00,冬令時間為上午05:0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係指本行接受委託人委託後,於交易日(限本國及外國交易所共同營業日)將交易指示送至交易所進行盤中撮合之時間,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交易時間將配合交易所交易時段下單,美國及香港證券交易所盤中交易時段區分如下:
  1. 美國證券交易所
    (夏令時間)臺灣時間下午21:30至上午04:00
    (冬令時間)臺灣時間下午22:30至上午05:00 
  2. 香港證券交易所
    (早盤)臺灣時間上午09:30至下午12:00
    (午盤)臺灣時間下午13:00至下午16:00 
委託人透過營業單位為交易指示時,限在本行各營業單位之營業日為之,且營業日之受理交易截止時間悉依當時本行之規定辦理;本行於交易所營業時間外亦得受理交易委託指示(系統維護時間除外),惟該交易指示將於最近日之該交易所營業時間開始時送至該交易所進行撮合。

交易方式

  1. 限價單(Limit Order):依委託人指定之預約價格執行限價交易。
    申購交易之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低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低價。
    贖回交易之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高價。
  2. 停損限價單(Stop Limit Order):僅受理贖回交易之委託,當市場價格達到指定之觸發價格後,依委託人指定之預約價格執行限價交易。
    贖回之觸發價格須等於或高於觸發後之預約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高價。
    香港市場不受理停損限價單委託。
  3. 長效單(Good-till-Cancelled Order):
    委託人可選擇交易委託日未來7個日曆日內之任一「本國及外國交易所共同營業日」為長效單到期日,並得以限價單或停損限價單之方式委託,如當日委託未成交,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自動產生新委託單(香港證券交易所00:05、美國證券交易所11:30),該委託指示於長效單到期日前,將持續有效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 
    1. 到期日屆期前,委託買賣之股數全部或部分成交。
    2. 委託人風險承受等級不符。 
    3. 外國股票/ETF發行公司發生包含但不限於合併、分割/反分割、下市等事由。 
    4. 委託指示遭證券商或交易所駁回,或相關交易系統異常等。
    5. 交易所突發性休市。
    6. 委託人自行取消交易。
  4. 香港市場之零股賣出交易限逐筆人工詢價方式辦理,不受理停損限價單及長效單委託。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手續費
    信託金額最高乘以2.0%,每筆交易最低收費依投資幣別分別收取美元20元、人民幣120元及港幣120元。
  2. 信託管理費
    依信託金額按實際管理天數乘以年利率千分之二計算,於提前贖回或到期時於委託人贖回價款中扣收;本行並得選擇於每年十二月底結算累計未收之信託管理費,並於次年一月自委託人指定帳戶中扣收,惟在本行扣收前,如遇投資標的贖回,本行得逕自贖回價款中扣收。
  3. 證券商交易費
    申購:買進之證券商交易費內含於申購手續費,委託人無須額外支付。
    贖回:美國證券交易所按贖回成交金額之0.12%計算;香港證券交易所按贖回成交金額之0.12%計算。
               贖回之證券商交易費將由證券商逕自贖回成交金額中扣除,本費率若有異動,實際依證券商扣收為準。(贖回成交金額=外國股票或ETF成交價格Ⅹ贖回成交總股數)
  4. 各交易所或當地法令之稅賦與費用
    依當地交易所或當地法令規定,申購/贖回除須負擔證券商交易費外,另可能須負擔當地交易所或當地法令之稅賦與費用,該等相關費用並非受託人額外收取,將於申購時支付給證券商、由證券商逕自於贖回價金中扣除或於給付股利時扣除。 
    1. 美國證券交易所
      (1) 贖回交易稅:目前為0.0008%(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2位)。
      (2) ADR保管費:目前為USD 0.02~0.05/股。
    2. 香港證券交易所
      (1) 交易徵稅:目前為0.0027%(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2) 財務匯報局交易徵費:目前為0.00015%(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3) 交易費:目前為0.00565%(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4) 印花稅:目前為0.1%(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以上美國或香港證券交易所相關費用僅供參考,實際悉依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或交易內容之改變而異動,並以各交易所公告最新收費規定為準。

投資稅賦

  1. 委託人信託投資本商品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美國稅法之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其於美國境內之所得來源,例如現金股利等,皆須扣除30%之稅額;香港證券交易所針對現金股利課徵0.5%之股利處理費;大陸地區針對國企股及紅籌股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紅股分配)時按10%稅率代扣企業所得稅,以上均將在給付股利時扣除,上述課稅標準得視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或交易內容之改變而異動。 
  2.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按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受託人對於各項可能稅賦不為任何形式之建議,委託人應自行尋求獨立之專業意見。(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 

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1. 最大可能損失風險:委託人必須了解投資外國股票之巿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漲跌幅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及孳息。如遇外國股票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時,委託人可能會面臨盤中不同時點價格差異大之情形。
  2. 法律風險: 
    1. 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
    2. 委託人必須瞭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臺灣有時間落差,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市場風險。
    3. 交易對象發行之投資標的規範可能以國外法令為準據法,並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及商品說明書為發行條件之主要依據,受託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亦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風險。 
  3. 作業風險:
    公開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配息日、參與率、配息計算公式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可能由於交易對象或複委任第三人之過失致未完全履行而生損害。
  4. 信用風險:
    委託人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發行機構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破產、解散或清算等情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委託人投資之本金及收益。
  5. 委託人提前贖回/流動性風險:
    外國股票可能因流動性之不足,導致委託人面臨無法成交的風險,且可能會因市場波動或其他因素而發生本金折價之風險;且有無法或即時贖回之流動性風險存在,故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需求狀況。
  6. 匯率風險:
    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時,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申購、贖回與轉換可能具有匯率波動之匯兌風險;惟國內、外投資標的不得互為轉換;外幣信託資金與新臺幣信託資金亦不得互為轉換。
  7. 巿場風險:
    有價證券投資巿場,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以致於損及投資資產。
  8. 利率風險:
    投資標的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9. 本金轉換風險:
    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賣出所有持有股權資產進行清算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10.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商品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及預期的投資報酬。 
  11. 交割風險:
    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2. 再投資風險:
    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外國股票,將縮短預期之投資年限且投資人可能收回少於原始信託投資金額。
  13. 事件風險:
    投資標的可能因(但不限於)合併及出售、報價來源中斷、暫停買賣及稅務法律改變或其他重大事件而予以調整。如遇發行機構重整或遇其他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市場價格下降。 
  14. 投資外國特別股之風險:
    若投資外國特別股受償順序僅優先於發行機構普通股股東剩餘財產分配權而次於發行機構之其他債權。
  15.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交易所或市場可能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本商品買進或賣出,除影響流動性外,實際的成交價格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16. 稅負風險:
    美國證券交易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支付一切稅捐(指證券交易所費用、股利所得稅,皆屬美國政府所課徵之規費)、美國存託憑證(ADR)保管費、訴訟或非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上述規費於發生時另外收取,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美國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的異動而改變;香港證券交易應負擔之費用包括證券交易所費用、交易徵費、印花稅、股利所得處理費、年度過戶費等,此部份規費於發生時另外收取,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香港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的異動而改變。以上交易所相關費用僅供參考,實際仍須以各交易所公告最新規定收取規定為準。
  17. 網路交易風險:
    如因電腦系統、電腦網路、行動裝置網路或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受託人無法依指示進行交易,委託人可能因此產生損失。
  18. 其他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投資外國股票亦可能會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 

本行銷售外國特別股英文版商品說明書

  1. 如有疑問,歡迎親洽彰化銀行各地分行或電洽客服中心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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