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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股票

外國股票介紹

  1. 外國股票(Offshore Equity)是指在美股、歐股、港股、陸股…等多國交易所交易的外國有價證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為籌募資本而配發給投資人的憑證,也稱為公司普通股,包含公司股票、海外存託憑證(例如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又稱ADR))、不動產投資信託(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又稱REITs)…等類型。
  2. 投資人可藉持有外國股票成為股東投資全球主要股票市場,獲得潛在資本利得或股息收益之機會,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營運風險。股利配發與否由公司議定,即使該公司當年度有盈餘也未必宣布配發股利,在公司清算或發放股息時,普通股股東是排在債權人和特別股股東之後,最後獲得財產分配的人。 

商品特色

  1. 高報酬,高風險
    相較於債券、基金、特別股…等投資工具,股票為高風險高報酬的投資工具,投資人可能獲得的資本利得及相對之風險損失會高於其他投資工具。
  2. 無漲跌幅限制
    美國證券交易所及香港證券交易所之成交價沒有漲(跌)幅的限制,波動幅度大。
  3. 輕鬆參與投資門檻
    投資金額只要符合交易所規定之最低投資單位,及本行最低信託投資金額之限制,以小額投資成為世界知名企業(Apple, Netflix, Facebook…等)股東。
  4. 流動性高 買賣容易
    商品變現性相對較佳,若投資人急需使用現金,只要賣出股票獲得所需資金。 
  5. 產業多元靈活投資
    產業多元(包含零售、能源、金融、科技...等不同產業),市場資訊透明且可以直接參與股市,不須透過經理人,就可以隨心所欲選擇有潛力的公司,掌握市場波動所帶來的投資契機。 

受理時間

  1. 臨       櫃:上午09:00至下午15:3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網路銀行:
  2. 1.美國證券交易所:
    本行營業日上午09:00至翌日美股收盤(夏令時間為上午04:00,冬令時間為上午05:0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3. 2.香港證券交易所:
    本行營業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4. 香港證券交易所零股贖回交易委託時間為本國與香港證券交易所共同營業日上午09:00至下午13:30,並採逐筆人工詢價方式辦理,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係指本行接受委託人委託後,於交易日(限本國及外國交易所共同營業日)將交易指示送至交易所進行盤中撮合之時間,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交易時間將配合交易所交易時段下單,美國及香港證券交易所盤中交易時段區分如下:
  1. 美國證券交易所
    (夏令時間)臺灣時間下午21:30至上午04:00
    (冬令時間)臺灣時間下午22:30至上午05:00 
  2. 香港證券交易所
    (早盤)臺灣時間上午09:30至下午12:00
    (午盤)臺灣時間下午13:00至下午16:00 
委託人透過營業單位為交易指示時,限在本行各營業單位之營業日為之,且營業日之受理交易截止時間悉依當時本行之規定辦理;本行於交易所營業時間外亦得受理交易委託指示(系統維護時間除外),惟該交易指示將於最近日之該交易所營業時間開始時送至該交易所進行撮合。

交易方式

  1. 限價單(Limit Order):依委託人指定之預約價格執行限價交易。 申購交易之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低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低價。 贖回交易之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高價。
  2. 停損限價單(Stop Limit Order):僅受理贖回交易之委託,當市場價格達到指定之觸發價格後,依委託人指定之預約價格執行限價交易。 贖回之觸發價格須等於或高於觸發後之預約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高價。 香港市場不受理停損限價單委託。
  3. 長效單(Good-till-Cancelled Order): 委託人可選擇交易委託日未來7個日曆日內之任一「本國及外國交易所共同營業日」為長效單到期日,並得以限價單或停損限價單之方式委託,如當日委託未成交,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自動產生新委託單(香港證券交易所00:05、美國證券交易所11:30),該委託指示於長效單到期日前,將持續有效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
    1. 到期日屆期前,委託買賣之股數全部或部分成交。
    2. 委託人風險承受等級不符。
    3. 外國股票/ETF發行公司發生包含但不限於合併、分割/反分割、下市等事由。
    4. 委託指示遭證券商或交易所駁回,或相關交易系統異常等。
    5. 交易所突發性休市。
    6. 委託人自行取消交易。 
  4. 香港市場之零股賣出交易限逐筆人工詢價方式辦理,不受理停損限價單及長效單委託。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手續費
    信託金額最高乘以2.0%,每筆交易最低收費依投資幣別分別收取美元20元、人民幣120元及港幣120元。
  2. 信託管理費
    依信託金額按實際管理天數乘以年利率千分之二計算,於提前贖回或到期時於委託人贖回價款中扣收;本行並得選擇於每年十二月底結算累計未收之信託管理費,並於次年一月自委託人指定帳戶中扣收,惟在本行扣收前,如遇投資標的贖回,本行得逕自贖回價款中扣收。
  3. 證券商交易費
    申購:買進之證券商交易費內含於申購手續費,委託人無須額外支付。
    贖回:美國證券交易所按贖回成交金額之0.12%計算;香港證券交易所按贖回成交金額之0.12%計算。
               贖回之證券商交易費將由證券商逕自贖回成交金額中扣除,本費率若有異動,實際依證券商扣收為準。(贖回成交金額=外國股票或ETF成交價格Ⅹ贖回成交總股數)
  4. 各交易所或當地法令之稅賦與費用
    依當地交易所或當地法令規定,申購/贖回除須負擔證券商交易費外,另可能須負擔當地交易所或當地法令之稅賦與費用,該等相關費用並非受託人額外收取,將於申購時支付給證券商、由證券商逕自於贖回價金中扣除或於給付股利時扣除。
    1. 美國證券交易所
      (1) 贖回交易稅:目前為0.0008%(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2位)。
      (2) ADR保管費:目前為USD 0.02~0.05/股。
    2. 香港證券交易所
      (1) 交易徵稅:目前為0.0027%(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2) 財務匯報局交易徵費:目前為0.00015%(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3) 交易費:目前為0.00565%(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4) 印花稅:目前為0.1%(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以上美國或香港證券交易所相關費用僅供參考,實際悉依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或交易內容之改變而異動,並以各交易所公告最新收費規定為準。

投資稅費

  1. 委託人信託投資本商品之稅務處理及規費課徵,悉依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美國稅法之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於美國境內之所得來源,例如現金股利等,皆須扣除30%之稅額;香港證券交易所須課徵0.5%之現金股利處理費及股票過戶登記及轉名費HKD1.5/手;大陸地區針對國企股及紅籌股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紅股分配)時按10%稅率代扣企業所得稅。上述稅費均將在給付股利時扣除,相關課稅標準亦將視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或交易內容之改變而異動。 
  2.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按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受託人對於各項可能稅費不為任何形式之建議,委託人應自行尋求獨立之專業意見。(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 

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1. 最大可能損失風險:
    委託人必須了解投資外國股票之巿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漲跌幅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及孳息。如遇外國股票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時,委託人可能會面臨盤中不同時點價格差異大之情形。 
  2. 法律風險:
    1. 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
    2. 委託人必須瞭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臺灣有時間落差,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市場風險。 
    3. 交易對象發行之投資標的規範可能以國外法令為準據法,並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及商品說明書為發行條件之主要依據,受託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亦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風險。
  3. 信用風險:
    委託人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發行機構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破產、解散或清算等情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委託人投資之本金及收益。
  4. 委託人提前贖回/流動性風險:
    外國股票可能因流動性之不足,導致委託人面臨無法成交的風險,且可能會因市場波動或其他因素而發生本金折價之風險;且有無法或即時贖回之流動性風險存在,故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需求狀況。
  5. 匯率風險:
    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時,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申購、贖回與轉換可能具有匯率波動之匯兌風險;惟國內、外投資標的不得互為轉換;外幣信託資金與新臺幣信託資金亦不得互為轉換。
  6. 巿場風險:
  7. 有價證券投資巿場,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以致於損及投資資產。
  8. 交割風險:
    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9. 事件風險:
    投資標的可能因(但不限於)合併及出售、報價來源中斷、暫停買賣及稅務法律改變或其他重大事件而予以調整。如遇發行機構重整或遇其他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市場價格下降。
  10.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交易所或市場可能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本商品買進或賣出,除影響流動性外,實際的成交價格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11. 稅負風險:
    美國證券交易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支付一切稅捐(指證券交易所費用、股利所得稅,皆屬美國政府所課徵之規費)、美國存託憑證(ADR)保管費、訴訟或非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上述規費於發生時另外收取,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美國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的異動而改變;香港證券交易應負擔之費用包括證券交易所費用、交易徵費、印花稅、股利所得處理費、年度過戶費等,此部份規費於發生時另外收取,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香港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的異動而改變。以上交易所相關費用僅供參考,實際仍須以各交易所公告最新規定收取規定為準。
  12. 網路交易風險:
    如因電腦系統、電腦網路、行動裝置網路或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受託人無法依指示進行交易,委託人可能因此產生損失。
  13. 其他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投資外國股票亦可能會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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