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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簽證業務

辦理之對象

  1. 有意發行股票之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及經濟部函:公司實收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2.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至發行股票為止。

收費簡介

  1. 1.公開發行公司:新發行者按簽證總金額萬分之三計收手續費,最低新臺幣三仟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換發、補發、合併或分割證券之簽證者,其手續費最高為面值萬分之三。
  2. 2.未公開發行公司:請洽本行各營業單位諮詢。

受理種類

  1. 股票、公司債、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受益憑證等均有受理。 

辦理方式

  1. 請向本行各營業單位或信託處 TEL:(02)25362951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