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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保險專區

微型保險是政府基於照顧經濟弱勢民眾的投保權益,於98年7月21日開放保險公司承辦微型保險商品,政府公布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