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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介紹

  1. ETF英文為Exchange Traded Funds,即為將指數予以證券化,由於指數係衡量市場漲跌趨勢之指標,因此所謂指數證券化,係指投資人不以傳統方式直接進行一籃子股票之投資,而是透過持有表彰指數標的股票權益之受益憑證來間接投資。

商品特色

  1. 兼具股票與指數基金特色之商品
    ETF與共同基金一樣,是由一籃子的標的組成,具有多元投資、風險分散的效果。另一方面,ETF可在集中市場進行交易,交易方式和交易時間與股票相似,因此ETF不但具有共同基金投資標的多元化的優點,又有股票靈活交易的特性。且管理費用又比傳統股票型基金低廉,故此亦為廣受投資人歡迎之特色。
  2. 投資組合透明度高
    投資人隨時可至各證券交易所或基金公司網站查詢投資標的持股明細,讓投資高度透明化。 

受理時間

          臨 櫃:上午09:00至下午15:3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網路銀行:
  1. 美國證券交易所:
    本行營業日上午09:00至翌日美股收盤(夏令時間為上午04:00,冬令時間為上午05:0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2. 香港證券交易所:
    本行營業日上午09:00至下午16:00,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香港證券交易所零股贖回交易委託時間為本國與香港證券交易所共同營業日上午09:00至下午13:30,並採逐筆人工詢價方式辦理,遇非營業日及國外市場休市則暫停交易。

交易時間

交易時間係指本行接受委託人委託後,於交易日(限本國及外國交易所共同營業日)將交易指示送至交易所進行盤中撮合之時間,除本行另有規定外,交易時間將配合交易所交易時段下單,美國及香港證券交易所盤中交易時段區分如下:
  1. 美國證券交易所:
    (夏令時間)臺灣時間下午21:30至上午04:00
    (冬令時間)臺灣時間下午22:30至上午05:00
  2. 香港證券交易所:
    (早盤)臺灣時間上午09:30至下午12:00
    (午盤)臺灣時間下午13:00至下午16:00
委託人透過營業單位為交易指示時,限在本行各營業單位之營業日為之,且營業日之受理交易截止時間悉依當時本行之規定辦理;本行於交易所營業時間外亦得受理交易委託指示(系統維護時間除外),惟該交易指示將於最近日之該交易所營業時間開始時送至該交易所進行撮合。

交易方式

  1. 限價單(Limit Order):依委託人指定之預約價格執行限價交易。
    申購交易之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低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低價。
    贖回交易之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高價。
  2. 停損限價單(Stop Limit Order):僅受理贖回交易之委託,當市場價格達到指定之觸發價格後,依委託人指定之預約價格執行限價交易。
    贖回之觸發價格須等於或高於觸發後之預約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將等於或高於預約價格,惟不保證一定成交,亦不保證交易價格為交易日之最高價。
    香港市場不受理停損限價單委託。
  3. 長效單(Good-till-Cancelled Order):
    委託人可選擇交易委託日未來7個日曆日內之任一「本國及外國交易所共同營業日」為長效單到期日,並得以限價單或停損限價單之方式委託,如當日委託未成交,系統將於次一營業日自動產生新委託單(香港證券交易所00:05、美國證券交易所11:30),該委託指示於長效單到期日前,將持續有效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
    1. 到期日屆期前,委託買賣之股數全部或部分成交。
    2. 委託人風險承受等級不符。
    3. 外國股票/ETF發行公司發生包含但不限於合併、分割/反分割、下市等事由。
    4.  委託指示遭證券商或交易所駁回,或相關交易系統異常等。
    5. 交易所突發性休市。
    6. 委託人自行取消交易。 
  4. 香港市場之零股賣出交易限逐筆人工詢價方式辦理,不受理停損限價單及長效單委託。

投資相關費用

  1. 申購手續費
    信託金額最高乘以2.0%,每筆交易最低收費依投資幣別分別收取美元20元、人民幣120元及港幣120元。 
  2. 信託管理費
    依信託金額按實際管理天數乘以年利率千分之二計算,於提前贖回或到期時於委託人贖回價款中扣收;本行並得選擇於每年十二月底結算累計未收之信託管理費,並於次年一月自委託人指定帳戶中扣收,惟在本行扣收前,如遇投資標的贖回,本行得逕自贖回價款中扣收。
  3. 證券商交易費 
    申購:買進之證券商交易費內含於申購手續費,委託人無須額外支付。
    贖回:美國證券交易所按贖回成交金額之0.12%計算;香港證券交易所按贖回成交金額之0.12%計算。 贖回之證券商交易費將由證券商逕自贖回成交金額中扣除,本費率若有異動,實際依證券商扣收為準。(贖回成交金額=外國股票或ETF成交價格Ⅹ贖回成交總股數)
  4. 各交易所或當地法令之稅賦與費用
    依當地交易所或當地法令規定,申購/贖回除須負擔證券商交易費外,另可能須負擔當地交易所或當地法令之稅賦與費用,該等相關費用並非受託人額外收取,將於申購時支付給證券商、由證券商逕自於贖回價金中扣除或於給付股利時扣除。
    1. 美國證券交易所
      (1) 贖回交易稅:目前為0.0008%(無條件進位至小數點第2位)。
      (2) ADR保管費:目前為USD 0.02~0.05/股。 
    2. 香港證券交易所
      (1) 交易徵稅:目前為0.0027%(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2) 財務匯報局交易徵費:目前為0.00015%(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3) 交易費:目前為0.00565%(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2位)。
      (4) 印花稅:目前為0.1%(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以上美國或香港證券交易所相關費用僅供參考,實際悉依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或交易內容之改變而異動,並以各交易所公告最新收費規定為準。

投資稅費

  1. 委託人信託投資本商品之稅務處理及規費課徵,悉依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美國稅法之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於美國境內之所得來源,例如現金股利等,皆須扣除30%之稅額;香港證券交易所須課徵0.5%之現金股利處理費及股票過戶登記及轉名費HKD1.5/手;大陸地區針對國企股及紅籌股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紅股分配)時按10%稅率代扣企業所得稅。上述稅費均將在給付股利時扣除,相關課稅標準亦將視交易市場之法令規定或交易內容之改變而異動。
  2.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按實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課徵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受託人對於各項可能稅費不為任何形式之建議,委託人應自行尋求獨立之專業意見。(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 

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1. 最大可能損失風險:
    委託人必須了解投資ETF之巿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漲跌幅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及孳息。ETF交易方式與股票類似,故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時,委託人可能會面臨盤中不同時點價格差異大之情形。
  2. 法律風險: 
    1. ETF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
    2. 委託人必須瞭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臺灣有時間落差,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市場風險。
    3. 交易對象發行之投資標的規範可能以外國法令為準據法,並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為發行條件之主要依據,受託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亦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風險。 
  3. 信用風險:
    委託人需承擔發行機構、交易對手及相關交易機構(包含但不限於存託機構、保管機構)無法履行給付義務之風險。交易對手於契約到期前,可能因發生違約事件未能履行契約約定之義務,造成損失風險。
    1. 衍生性商品風險:當ETF使用衍生性商品複製標的指數績效時,若衍生性商品之交易對手違約時,將造成ETF淨資產價值的損失,委託人即面臨衍生性商品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2. 有價證券借貸操作風險:當ETF進行有價證券借貸操作,借券者未依約定償還出借之證券時,該檔ETF可能因此產生損失。
    3. 抵押品風險:ETF之發行機構可能持有交易對手提供的抵押品,一旦要行使處分權利時,抵押品的市值也可能遠低於當初抵押時之價值,而造成外國ETF損失。 
  4. 流動性風險:
    ETF可能因流動性之不足,導致委託人面臨無法成交的風險。委託人將因所投資的ETF使用衍生性商品而面臨較高的流動性風險,主要是因此類商品的次級市場交易量少,價格亦缺乏透明度,導致買賣價差擴大,使委託人於買進賣出時承擔較多的價差成本。
  5. 匯率風險:
    當ETF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與ETF計價幣別不同時,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委託人可能面臨匯率風險,匯率大幅變動時將對ETF的價值造成較大之影響。委託人投資初期係以新臺幣或非本商品計價幣別之資金承作ETF,須留意ETF各項收益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將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或原非本商品計價幣別之資金,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匯率過去之表現不代表未來實際走勢。
  6. 巿場風險:
    ETF價格隨市場變動,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反應在利率、匯率與市場的預期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導致本商品的資產淨值減少。 
  7. 被動式投資風險:
    ETF係採被動式管理,投資目標是追蹤特定指數(或商品)的績效表現,與共同基金主動式管理不同,基金經理人不會試圖挑選個別投資標的,或在逆勢時主動建立防禦部位。
  8. 追蹤標的誤差風險:
    ETF的投資目標是追求未扣除本身相關費用前追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其走勢可能與追蹤標的走勢有高度相關,但並不保證一定具相關性,影響相關性的因素包含經理費、交易成本、投資技術及追蹤工具、流動性、股利、佣金、轉換成本與相關收入等。ETF資產與追蹤標的指數成份股之間可能存在差異,可能會造成ETF的資產淨值與追蹤標的指數間存在落差。
  9. 投資集中風險:
    某些ETF只追蹤單一資產或類型,無法達到分散投資資產類型的效果,易造成報酬的波動幅度較大。當某些ETF使用衍生性工具時,亦可能發生ETF之發行機構基於最大化投資收益目標,而只選擇一家衍生性商品的交易對手,因此ETF的績效比較容易受到集中交易對手引發的信用風險影響。
  10. 交割風險:
    若ETF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地或清算系統所在地國家,因為緊急事故或特別狀況導致結算規則改變,或因市場狀況或例假日,則結算可能暫停或延遲。如市場高度波動或中斷,ETF之交易價格可能無法反映其實際價值。如發行機構就標的指數有計算或交易錯誤之情形,亦可能使委託人產生損失。
  11. 清算風險:
    當ETF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的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值時,基金經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資產進行清算,受託人於收到相關訊息後將通知委託人,並將依受託人與委託人間之信託契約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12. 使用衍生性商品的風險:
    部分ETF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造成ETF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
  13. 合成複製策略風險:
    若ETF採合成複製策略,不直接投資於指數成分證券現貨,而是運用衍生性商品,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 Agreement)等作為追蹤工具,以複製或模擬指數報酬時,承擔的風險與損失可能會超過投資於這些工具的金額,尤其是當產品使用槓桿操作時,衍生性商品的使用可能會使ETF的價值產生較劇烈的變化。另若衍生性商品與追蹤指數無法完全相關,可能導致ETF無法達成投資目標。在從事交換契約(SWAP)方面,若資產淨值因市場變化發生劇幅下跌時,有可能發生交易對手要求立即結束交易,ETF可能無法直接進入另一個交換或其他衍生性商品投資,來達到原先的投資目標,會造成績效不如預期的狀況。
  14. 複利效果風險:
    由於反向型與槓桿型ETF是以追求「單日報酬」達到「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的某固定倍數」而設計的,為達成投資目標,需每日進行部位曝險值調整以維持曝險比例固定(重新平衡投資組合),當每日重新平衡投資組合時,則每日報酬不論正負,皆會以複利效果方式累積報酬,導致該ETF連續兩日以上及長期之累積報酬率會偏離同期間標的指數的累積報酬,且偏離方向無法預估,可能為正向或負向,且隨著時間間隔越長,複利效果差距可能越大。
  15. 稅負風險:
    美國證券交易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支付一切稅捐(指證券交易所費用、股利所得稅,皆屬美國政府所課徵之規費)、美國存託憑證(ADR)保管費、訴訟或非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上述規費於發生時另外收取,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美國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的異動而改變;香港證券交易應負擔之費用包括證券交易所費用、交易徵費、印花稅、股利所得處理費、年度過戶費等,此部份規費於發生時另外收取,相關收費標準並得視香港市場交易實務或法規的異動而改變。以上交易所相關費用僅供參考,實際仍須以各交易所公告最新規定收取規定為準。 
  16. 國家風險:
    ETF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任何一投資標的所在國如發生政治、經濟、戰亂、暴動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或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變動等情形,可能導致委託人損失。
  17. 資產淨值折價溢價風險:
    投資ETF實務上常面臨市場價格與資產淨值不一致的情形,市場價格主要受到次級市場上供給需求或市場的波動狀況影響,若ETF發行機構未視市況於市場創造或減少ETF發行量,則資產淨值折價溢價可能一直存在。
  18. 評價風險:
    ETF投資組合標的將使用評價技術而非市場報價決定價格,評價結果會根據不同評價方法而有差異,使用評價方式計算投資組合價值可能較使用市場報價的波動幅度為大。ETF投資組合標的未必能以評價結果於市場上賣出,當投資組合標的必須以低於評價結果賣出時,將造成ETF資產淨值損失。
  19. 新興市場風險:
    新興市場與已開發國家不同,其風險大於已開發國家,這些風險包含證券市場的資本較小而產生相關流動性、價格波動、外國投資限制、政府干預經濟、法律不夠完整、社會經濟及政治不確定性等問題的風險。
  20. 投資組合週轉風險:
    ETF資產頻繁交易或贖回行為,將使投資組合週轉率增加而增加交易成本,有可能增加資本利得的稅務成本。
  21.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交易所或市場可能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本商品買進或賣出,除影響流動性外,實際的成交價格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22. 非投資等級風險:
    當ETF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債券時,因此類債券的特性將使ETF面臨較高的利率、信用、流動性及評價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由於對政經情勢或公司發展前景相對敏感,往往價格波動幅度較大,且可能缺乏次級市場交易導致評價困難。非投資等級債券發行機構有可能無法支付本息,因此通常被視為違約風險較高的投資。當經濟情勢衰退或利率上升時可能會降低非投資等級債券流動性,導致ETF之發行機構無法取得正確評價以衡量投資組合的價值,因而產生評價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若具有買回機制,發行機構於利率下跌時贖回原債券,有可能迫使ETF之基金經理人,以當時市場上利率較低的債券取代原先利率較高的債券,造成ETF報酬下降。非投資等級債券交易成本(包含買賣價差)可能會大幅度變動而影響ETF績效。 
  23. 網路交易風險:
    如因電腦系統、電腦網路、行動裝置網路或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受託人無法依指示進行交易,委託人可能因此產生損失。
  24. 其他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投資ETF亦可能會因政治、經濟、國家、市場等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產生之任何投資風險。 

本行銷售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商品

  1. 說明書下載

  2. 如有疑問,歡迎親洽彰化銀行各地分行或電洽客服中心專線
    市話請撥:0800-365-889(免付費服務專線)/412-2222(市話計費)
    手機請撥:02-4122222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7號12樓
    彰化銀行官方網站:https://www.bankch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