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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編號 | 簽約日 | 已繳款總額 | 信託金額 | 累計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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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原由華南商業銀行擔任受託人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移轉至本行辦理,並於民國102年9月3日與本行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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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前殯葬服務信託契約,已於103年10月9日終止契約,故自即日起不再提供該案生前契約信託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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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原由板信商業銀行擔任受託人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移轉至本行辦理,並於民國104年1月7日與本行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信託契約」。
注意事項:
1.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2.前項所指交付信託之情形,係以殯葬服務業者為委託人,且以殯葬服務業者為受益人設立自益信託,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並非信託受益人,僅於殯葬服務業者發生解散、重整、破產、撤銷設立登記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受益人始調整為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消費者,亦即消費者與彰化商業銀行並無任何信託關係存在。
3.信託財產係由殯葬服務業者保留運用決定權,彰化商業銀行不保證信託財產運用之盈虧、變現性及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