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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小常識

投標時需注意哪些事情?

  1. 投標前應申請登記謄本以核對資料:投標前請詳閱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及不動產投標須知,並應事先到 地政事務所申請欲投標標的之登記謄本,查看公告資料與登記謄本所記載是否相同,如與登記謄本所載 不相符,可能會影響拍賣效力而導致拍賣無效。
  2. 保證金之預繳: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六條 ( 保證金之預納 ) 法院保證金金額訂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投標人可向各銀行以現金換發以該銀行為發票人,並以臺灣銀行總行或執行法院所在地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或匯票,存入封存袋內,並將袋口密封,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未將保證金票據放進封存袋者,其投標無效。
  3. 應詳細閱讀查封筆錄:通常查封筆錄之內容涵蓋拍賣不動產資料、查封原因及查封時該不動產使用情形。倘有第三人佔用或租用之情形,均會載明佔有人姓名、地址、佔有原因、存續期間、租期、租金、押金等資料,此均可從查封筆錄上查知。

投標時應準備哪些證件?

  1. 投標人、代理人為自然人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 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投標時應書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4. 投標人為多人者,應分別列明。
  5. 投標人委託代理人到場者,應提出委任狀,並附於投標書後,一併投入標匭內,未附委任狀者,其投標無效。代理人並應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之特別代理權。

如何取得法拍屋之產權?

  1. 繳足價金: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2. 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繳清價款後十日內,法院將發給得標人權利移轉證書,證明已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3. 申報契稅:需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如超逾規定期限未申報時將受罰。
  4. 辦理權利移轉登記:
    1. 備齊身分證正本、影本、權利移轉證書及戶籍謄本。
    2. 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3. 繳交地政規費。
    4. 三日內可領取新權狀。
  5. 點交:
    1. 自行點交:若是空屋無人居住時,可以會同鄰里長、大樓管理員共同進入、直接換鎖即可,必要時可準備 照相機將屋內狀況拍照存證。
    2. 法院點交 ( 第一次 ) :在不動產被債務人或第三人查封佔用且法拍公告上註明點交之前提下,得向法院提出 民事強制執行點交聲請狀,聲請點交。
    3. 法院點交 ( 第二次 ) :此時法院會強制佔有人搬離。

如何投標?

  1. 投標須以書面(即投標書)為之,並密封投入標匭,開標時,投標保證金封存袋由執行法官當場開啟,得標者,保證金即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簽名蓋章並核對身分證明無誤後,領回原封之本袋保證金。 投標書得向法院執行處或服務處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