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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債券

外國債券介紹

  1. 外國債券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由外國政府、政府機構、公司或其他機構組織所發行以外幣計價,且由發行機構承諾於到期前,定期支付事先約定之票面利息;並在到期時,支付所載明之票面價值之外國證券。

商品特色:

  1. 發行機構到期返還債券面額機率高:
    除商品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行機構無違約情事發生,發行機構將承諾於債券到期日,依債券面額全數償還。
  2. 固定收益來源:
    在債券持有期間內,投資人依商品發行條件之規定可能會有固定之利息收入。
  3. 長期投資目標商品資產配置:
    投資人可以投資在不同發行機構所發行的外國債券,更可依個人財務需求及長期投資目標選擇以不同年期、不同信用評等及不同配息頻率之債券建構適合本身之投資組合,增加客戶資產配置靈活度。 

受理時間

  1. 本行受理時間自上午9時至下午3時30分止,若遇非營業日及該投資標的國外市場休市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適合族群

  1. 長期投資規劃且持有外幣閒置資金的投資人。
  2. 需求固定現金流量及穩定報酬的投資人。
  3. 想分散資產投資風險,欲投資波動度低於股票之外幣商品的投資人。 

前手息

  1. 委託人於兩付息日之間買入債券,前一付息日到債券交割日之間所產生的利息,將由前手持有人(賣方)所享有, 此時委託人(買方)須在交割時先支付這筆利息給賣方,這筆利息即稱為應計利息或前手息,等至票息日, 發行機構再將利息支付給買方。
  2. 前手息計算公式=申購面額×面額配息率×交割日前債券賣方(前手)未領息之天數比例。

到期收益率(Yield to Maturity)

  1. 債券的到期收益率係指持有該債券至到期時,所可賺取之利率,而此項利率, 通常為債券交易者在取決報酬率時的一項重要參考依據。

投資外國債券可能負擔費用揭露如下:

  1. 申購手續費:信託金額(不含前手息)最高乘以1.5%。
  2. 信託管理費:依信託金額按實際管理天數乘以年利率千分之二計算,於提前贖回或到期時於委託人贖回價款中扣收;受託人並得選擇於每年十二月底結算累計未收之信託管理費,並於次年一月自委託人指定帳戶中扣收,惟在受託人扣收前, 如遇投資標的贖回,受託人得逕自贖回價款中扣收。
  3. 通路服務費:本費用將反應於委託人申購價格,不額外向委託人收取, 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得超過受理投資 該商品總金額之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得超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5%。

課稅方式

  1. 產品類別
    利息所得(發行機構註冊地)
    交易所得(商品發行地)
    初級市場外國債券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次級市場外國債券
    大陸企業發行之點心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
    外國企業發行之點心債或人民幣債券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非人民幣計價之外國債券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

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

  1. 最低收益風險/最大損失風險:在發行機構未發生信用風險的狀況下,投資期間依債券面額以年利率固定配息,並於商品到期時,由發行機構依債券面額100%償還商品計價幣別之本金。如發行機構發生信用風險,在最差狀況下,委託人將損失所有投資本金及利息。
  2. 法律風險: 
    (1) 國外投資標的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
    (2) 委託人必須瞭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臺灣有時間落差,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市場風險。
    (3) 交易對象發行之投資標的規範可能以國外法令為準據法,並以英文版公開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為發行條件之主要依據,受託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亦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詳加閱讀及充分瞭解,自行決定是否投資並承擔投資風險。 
  3. 發行風險:投資標的於募集期間內未達募集金額致無法發行,或因市場波動劇烈致交易對象無法依公開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所述條件發行投資標的時,交易對象得不發行並由受託人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信託資金及手續費。
  4. 作業風險:公開說明書或商品說明書內所列舉之發行日、評價日、配息日、參與率、配息計算公式及提前贖回等發行條件,可能由於交易對象或複委任第三人之過失致未完全履行而生損害。
  5. 信用風險:委託人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交易對象及投資標的資產組合內各有價證券可能發生下市或其發行公司可能發生被併購、國有化、重整破產、解散或清算等情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委託人投資之本金及收益,故即使投資標的資產或發行公司目前債信評等極高,惟不保證未來不會發生價格或信用等風險。
  6. 委託人提前贖回/流動性風險:委託人於到期日前提前贖回持有單位數,可能會因市場波動或其他因素而發生本金折價之風險,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債券之次級交易市場有無法或即時贖回之流動性風險存在,委託人提前贖回之指示無法保證成交,故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財務需求狀況。
  7. 匯率風險:投資標的係以外幣計價時,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申購、贖回與轉換可能具有匯率波動之匯兌風險;惟國內、外投資標的不得互為轉換;外幣信託資金與新臺幣信託資金亦不得互為轉換。
  8. 巿場風險:有價證券投資巿場,可能因重大政治事件、經濟大幅衰退或社會信心不足等環境因素,而造成整體巿場行情大幅下跌,以致於損及投資資產。
  9. 國家風險: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政治、經濟、戰亂或其他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10. 利率風險:投資標的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計價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11. 本金轉換風險: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可能發生投資本金依約定轉換成連結標的有價證券、賣出所有持有股權資產進行清算之情事者,則委託人處分有價證券之損益應自行承擔。
  12. 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買回商品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及預期的投資報酬。
  13. 通貨膨脹風險:通貨膨脹將導致投資標的實質收益下降。
  14. 交割風險: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等因素,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5. 再投資風險: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商品權利,委託人可能無法就其所取得之金額,再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16. 事件風險:投資標的可能因(但不限於)合併及出售、報價來源中斷、暫停買賣及稅務法律改變或其他重大事件而予以調整。如遇發行機構重整或遇其他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
  17. 稅賦風險:投資標的收益將受發行機構、所在國、交易所與委託人所屬稅賦影響,如遇相關稅務法規變更,投資收益將不等同於投資時之預期。
  18. 網路交易風險:如因電腦系統、電腦網路、行動裝置網路或電信線路故障、停電、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受託人無法依指示進行交易,委託人可能因此產生損失。 

本行銷售外國債券英文版商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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