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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務

受理對象

  1. 本國自然人【如為未成年人(包括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須經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美國政府認定之美國人除外)。前述自然人,不包含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
  2. 經許可來臺,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在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3. 本國法人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4. 委託人除需符合上述資格條件外,並應於本行營業單位開立存款帳戶。
  5. 基金經理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商品說明書、發行條件及本行之規定等另有委託人資格限制者,依其規定辦理。 

申購金額限制

  1. 單筆申購最低金額限制:

    新台幣NTD
    美元USD
    歐元EUR
    英鎊GBP 
    瑞士法郎CHF
    澳幣AUD
    加拿大幣CAD
    新加坡幣SGD
    紐幣NZD 
    港幣HKD
    瑞典幣SEK
    南非幣ZAR 
    人民幣CNY
    日圓JPY
    國內基金
    10000
    1000
    2000
    20000
    10000
    200000
    境外基金
    30000
    累加單位
    10000
    100
    1000
    10000
    10000
    100000
    定期定額投資最低金額限制:

    新台幣NTD
    美元USD
    歐元EUR
    英鎊GBP
    瑞士法郎CHF
    澳幣AUD
    加拿大幣CAD
    新加坡幣SGD
    紐幣NZD 
    港幣HKD
    瑞典幣SEK
    南非幣ZAR
    人民幣CNY 
    日圓JPY
    國內基金
    3000
    100
    1000
    10000
    境外基金
    累加單位
    1000
    10
    100
    1000
    ■  境外債券型基金定期定額申購以本行開放者為限。
  2. 最高金額限制:
    ■ 臨櫃辦理者無最高金額之限制。
    ■ 台端依簽妥之電話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或企業網路銀行(彰銀e通)服務申請書,辦理基金申購等業務之下單交易時,其涉及款項之交付本行者,視同同意由台端之約定轉出帳戶,依約定方式轉入本行信託專戶,並同意適用上述申請書內有關約定轉入帳戶之條款。
    ■ 語音/網路下單單筆申購(含申購手續費)每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外幣則以當時匯率換算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二百萬元),當日所有交易將併入每天自動化服務設施轉帳最高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之限制(若另有約定轉出限額,則依其約定辦理)。

各項費用之計收

  1. 申購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轉換手續費 
    收取時機 
    於每次投資時依信託幣別扣(外)收。
    於每次贖回時自贖回價款中扣收,本行得選擇於每年十二月底結算累計未收之管理費,並於次年一月自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中扣收。
    於每次轉換時扣(外)收。
    收取費率 
    依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產品說明書及本行之規定,國內基金約為投資金額 0.5%~3%,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為 0%,境外基金約為投資金額 1.5%~3%
    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本行可取得之最新淨值,依委託人投資標的之受益權單位數,按年費率 千分之二每月計算,並累計列帳,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為 0%
    每筆計收新臺幣 500元,如為手續費較低之基金轉換手續費較高基金之情形時,本行得補收轉換差額手續費,另須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負擔各基金內扣或外收之轉換費用。
    最低手續費收取規定 

受理時間

  1. 臨櫃辦理:上午09:00 ~ 下午15:30 (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申購受理時間至上午10:30止) 
  2. 語音辦理:上午09:00 ~ 下午15:30 (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申購受理時間至上午10:30止) 
  3. 語音查詢服務:24小時 (基金系統例行維護時間除外) 
  4. 網路銀行/行動網路銀行辦理:24小時 (基金系統例行維護時間除外) 
    註:於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上午09:00 ~ 下午15:30 (國內貨幣市場型基金申購交易為上午09:00 ~ 10:30)(本行得調整時間)完成者視為當日交易,逾時或星期例假日則視為次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之交易。 

定期定額投資注意事項

  1. 本行DBU客戶及OBU客戶得選擇自本行存款帳戶扣款者,請於每月指定扣款投資日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之指定扣款帳戶中,留存足夠的扣款金額(含申購手續費),以確保交易成功。
  2. 定期定額投資授權自本行存款帳戶扣款者,委託人應指定每月1日至31日任何日(可複選)為投資扣款日(以信用卡扣款者只能約定每月26日為扣款日且手續費不得優惠),若當月無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將以當月最後一個日曆日為扣款日,扣款日如遇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若該次一銀行營業日亦為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則此扣款日僅扣款一次,且金額為單次扣款金額。
  3. 定期定額契約之扣款起始日不得為申請投資日。自本行信用卡扣款者(僅限以新臺幣投資),請於每月26日的前二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確認信用卡之可用額度是否足夠基金投資扣款(含申購手續費),以確保交易成功。實際作業仍依本行產建扣款資料時,該信用卡之當時額度狀況為準。
  4. 若要申請定期定額投資及異動事項(包含變更投資金額、扣款帳號、扣款日期、停止或恢復扣款),若是自本行存款帳戶扣款者,請於指定扣款投資日之前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例假日)之本行營業時間內辦理完成;若是自本行信用卡扣款者,請於前二個金融機構營業日,透過臨櫃、語音等方式辦理完成,當次扣款才生效。若逾時辦理,則須於下次扣款投資日才能生效。
  5. 委託人未於指定扣款日之前一金融機構營業日營業時間內於指定帳戶留存足夠扣款金額或未於指定扣款日之前兩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營業時間內保留足額之信用卡可用額度時,若同一筆投資標的(按契約編號)於指定扣款日無法扣款連續達三次者,視同委託人暫停該筆投資標的之扣款,除經本行同意外,不得申請恢復扣款,惟若該契約之投資標的已額滿、未核備、結束或交易對象不受理等情事,本行仍不受理該筆契約恢復扣款;另適用本行專案代碼A1及B1之定期定額契約不適用本恢復扣款規定。該筆投資標的已扣款投資之單位數,除委託人依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投資標的之贖回外,將繼續留存於委託人之信託資金帳戶。
  6. 本行或委託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相對方暫停扣款或永久停止扣款,委託人申請永久停止扣款者,事後不得申請恢復扣款。
  7. 委託人於信託契約終止前將投資標的全數贖回,除有前開第5點暫停扣款或永久停止扣款之情形外,本行就該筆投資標的仍將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繼續辦理定期定額扣款。 

投資須知

  1.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投資警語投資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2. 新興市場基金投資警語由於新興市場基金之主要投資風險除包含一般股票型基金之投資組合跌價與匯率風險外,與成熟市場相比須承受較高之政治與金融管理風險,而因市值及制度性因素,流動性風險也相對較高,新興市場投資組合波動性普遍高於成熟市場。 基金投資均涉及風險且不負任何抵抗投資虧損之擔保。投資風險之詳細資料請參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以掛牌上市有價證券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為限,且投資前述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符合「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之境外基金,其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上限為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故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規範投資總金額之上限,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受到基金經理公司QFII額度之限制,故亦非一定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又投資人亦須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市場等變動所可能產生之投資風險。
  4. 信託資金投資具有風險,此ㄧ風險可能使投資本金發生虧損,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如投資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台端將承受匯兌損失。此外,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5. 本行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之績效,且不保本不保息。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6. 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各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資人應慎選標的。
  7. 各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始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若選定之投資基金有配息者,該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8. 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基金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之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9. 各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各基金之盈虧,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https://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10.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國內外基金可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www.fundclear.com.tw)或基金公司(國內基金)網站、總代理人(國外基金)網站查閱。
  11. 短線交易之規定:委託人若涉及短線交易之規定(由基金公司訂定於基金公開說明書),交易對象(基金公司)得限制、拒絕或取消申購或轉換之權利(包括受託機構已接受申購或轉換之交易),另外投資人視基金公開說明書中規定,可能需負擔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1. 如有疑問,歡迎親洽彰化銀行各地分行或電洽客服中心專線
    市話請撥:0800-365-889(免付費服務專線)/412-2222(市話計費)
    手機請撥:02-41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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