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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信託

委託人將其所有之租賃權移轉予受託人(即本行),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及信託契約之約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約定之目的進行土地之開發或出租等運用,並將信託利益分配予約定之受益人。

優點

    1. 信託財產有獨立性,除有法令規定情形外,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具資產風險隔離之效果,有利開發案進行。
    2. 透過信託機制,可整合租賃權眾多人數之意見,使開發案更具效率。
    3. 透過信託專戶專款專用,專案管理開發資金,避免資金遭不當挪用,促使開發工程順利完工。 

流程圖

  1.  以開發完成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為例
  2. 租賃權信託流程圖
  3. 歡迎洽詢彰化銀行信託處 服務電話 (02) 25362951分機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