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請將裝置改以直向瀏覽,以獲得最佳效果。

請將裝置改以直向瀏覽,以獲得最佳效果。

:::

國內信用狀

對象

  1. 依法登記且財務結構健全、營運正常之企業。

用途

  1. 企業買賣或產銷過程中所需短期週轉金。

額度

  1. 依企業營運、財務、信用狀況及實際需求情形等綜合考量訂定。

收費標準:

  1. 項目
    112年9月1日前(不含)收費標準
    自112年9月1日起調整收費標準
    開狀手續費
    即期信用狀︰ 按信用狀有效期限(以月為計算單位)及金額以年率0.1%計收,但每筆最低收新臺幣500元。 
    遠期信用狀︰ 每筆新臺幣500元。 
    自 112 年 9 月1 日起調整為 
    即、遠期信用狀皆按信用狀有效期限(以月為計算單位)及金額以年率0.1%計收
    但每筆最低收新臺幣500元。 
    承兌手續費
    按信用狀金額(以現金繳存保證金部份免計)及匯票期限按年率1%計收,匯票期限以三個月為一期,未滿三個月者按三個月計算。
    按信用狀金額(以現金繳存保證金部份免計)及匯票期限按年率1%計收,匯票期限以三個月為一期,未滿三個月者按三個月計算。
    修改信用狀手續費
    即期信用狀︰增加金額及延長有效期間比照申請人開狀手續費之費率標準計收手續費,最低收新臺幣300元,其餘修改內容一律收新臺幣300元。 
    遠期信用狀︰每件新臺幣300元。 
    自 112 年 9 月 1 日起調整為 
    即、遠期信用狀增加金額及延長有效期間比照申請人開狀手續費之費率標準計收手續費,最低收新臺幣300元,其餘修改內容一律收新臺幣300元。 
    押匯手續費
    按每筆押匯金額0.1%計收,惟每筆手續費最高為新臺幣1,000元,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
    按每筆押匯金額0.1%計收,惟每筆手續費最高為新臺幣1,000元,最低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
    備註
    辦理本項業務所計收之手續費或承兌手續費,於信用狀開發後,即不得申請退還。


  1. 想要了解詳細的服務內容,歡迎來電洽詢本行各服務據點,或至企業融資線上申請服務留下資料,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