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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疫後振興專案

貸款對象

    1. 第一類: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
    1. 第二類:下列兩者之一:
      1. 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人(不含負責人)之中小企業。
      2. 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1.  「類別」請擇一申請,一經擇定不得轉換。

貸款資格

  1.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尚未償還溢領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補貼利息之情形:
    1. 原申貸紓困振興貸款事業:自109年起至112年6月30日止,申辦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者。
    2. 疫後時期營運困難事業:自111年1月起至114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15%,且經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
      1. 111年至114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2.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1. 停業再出發事業:自109年起至111年止辦理停業登記或申報停業核備,申貸時已辦妥復業登記或申報復業核備者。

貸款用途

    1. 資本性支出:
      1. 購建(修)廠房、營運場所及相關設施。
      2.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2. 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貸款額度

    1. 第一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3,500萬元。
    2. 第二類:每一申貸事業最高新臺幣400萬元。
  1. 得借新還舊,償還109年至112年6月30日間申辦經濟部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資金貸款或中央銀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融通方案,並經信保基金保證之案件。 

貸款利率

    1. 第一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計息。
    2. 第二類:
      1. 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內: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計息。
      2. 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部份: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計息。

補貼利率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補貼期間

    1. 第一類:最長一年
    2. 第二類:最長兩年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成數

    1. 第一類:最低8成
    2. 第二類:
      1. 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以內:一律10成
      2. 貸款額度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最低9.5成

貸款期限

    1. 資本性支出:
      1. 廠房、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貸款期限最長15年(含寬限期最長5年)。
      2. 機器設備:貸款期限最長7年(含寬限期最長3年)。
    2. 週轉性支出:貸款期限最長5年(含寬限期最長2年)。

申請期限

    1. 應於114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最遲應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動撥完畢。
    2. 本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用鑿或已屆申請期限,停止受理貸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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