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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美國對等關稅專案貸款信用保證要點」

適用對象

  1. 近三年具輸美實績之僑臺商事業,自114年8月起任一個月、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任一季、半年或全年之營業額,較113年同期月平均、下半年起任一個月、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任一季、半年或全年之營業額減少達10%。

信用保證之貸款用途及貸款金額:

  1. 一、貸款用途:營業週轉或資本支出,資本支出不含購置土地。
  2. 二、貸款金額:同一借款人及其同一經濟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貸款金額合計最高三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3.                           貸款金額得分次申請,惟不得循環動用。

期間:

  1. 一、受理期限至115年09月30日止。
  2. 二、本專案之信用保證總額度,以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資金新臺幣10億元承作十倍為限,惟貸款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時,本專案即停止辦理。

信用保證成數:

  1. 九成

補貼信用保證手續費:

  1. 依保證金額及保證期間,按年費率0.2%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最長三年。

補貼利息:

  1. 補貼期限最長半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如實際核貸利率未達補貼利率上限者,依實際核貸利率補貼,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撥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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