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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外銷貸款優惠保證加碼信用保證要點」
適用對象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業者,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之企業。
(二) 近三年具輸美實績。
(三) 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下列任一比較基準期間,衰退達百分之十者:
1.較一百十三年度同期月平均。
2.較一百十三年下半年度月平均。
3.較一百十四年度一月至二月月平均。
(四) 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
信用保證之用途及額度
- (一) 對企業憑下列書件所辦理之出口前或出口後貸款,若出口前已辦理外銷貸款且未送保者,其用以扣償該貸款之出口後貸款(含出口押匯)不得送保。
1.國外銀行簽發之信用狀。
2.國外廠商購貨訂單或契約。
3.國內貿易商採購外銷產品之訂單或契約。
4.合作外銷或接受委託加工外銷之合約。
(二) 授信額度
1.中小企業:每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新臺幣六千萬元,同一企業最高一億五千萬元。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之適用對象者。
2.非中小企業:每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一億元,同一企業最高五億元。
3.本信用保證不受本基金作業手冊「企業保證融資總額度之上限」限制。
期間
- 114年08月07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信用保證成數
- (一)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成數九點五成。
(二) 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成數最低八成,最高九成。
信用保證手續費
- (一) 依移送信用保證金額及信用保證期間按年費率固定0.25%計算。
(二) 授信對象屬中小企業者,由經濟部編列信用保證之專款及其孳息全額負擔,免向企業計收,免收期間最長二年。
- 想要了解詳細的服務內容,歡迎來電洽詢本行各服務據點(另開視窗),或至企業融資線上申請服務(另開視窗)留下資料,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