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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提供股東名簿予獨立董事,並無任何阻擾之情

  1. 彰銀於今(5)日發表聲明如下:
  2.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且獨立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獨立性且致公司受損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再者,股東名簿中載有包含股東住址等在內之個人資料,顯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亟欲保護之標的,且經濟部97年6月6日經商字第09702069420號函釋亦規定,獨立董事應就向公司索取之股東名簿內容負擔保密義務。
  4.   因此,潘榮春獨立董事前於104年及105年屢次向本行索取股東名簿時,本行為維護19萬多名股東之權益及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皆依法請潘榮春獨立董事簽署保密承諾書,聲明絕不將取得股東之個人資料經由任何方式洩漏予第三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以貫徹公司治理。
  5.   本行今年辦理潘榮春獨立董事索取股東名簿乙事,亦循往例辦理,並無二致,且本行已於寄發106年股東常會開會通知書前,將股東名簿提供予潘榮春獨立董事,尚無任何阻擾之情;本行企盼潘榮春獨立董事應超然獨立執行職務,並履行保密義務,共同維護股東權益。 
  6. 發稿日期:10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