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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銀行更換股務代理機構,純屬私契約法律關係,不涉及公權力,且決議完全合法有效。

  1.   日前因元大證券向本行表明擬終止股務代理契約,而為使本行服務全體股東之股務作業得以順利運作,本行經理部門依辦理股務作業經驗、市場信賴度及股務代理費用等項目進行專業評估,擬由兆豐證券為本行股務代理機構。
  2.   本行尚未公告106年度股東常會之召開時間,現更無進行辦理股東常會召開相關情事,本行現在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與董事選舉無涉,本案純屬私法契約終止及簽署事宜。
  3.   本行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完全不涉及董事迴避事宜,蓋依公司法第206條及司法院解釋,財政部或財政部指派之代表人皆不會因本行股務代理機構變更為兆豐證券,而特別取得權利或免負義務,因此財政部之代表人於本案議決時,毋須迴避,亦無台新金控所謂負擔連帶責任問題。
  4.   提供全體股東最優質之服務,始終是本行最為關注並努力的目標,本案經董事會六票同意、兩票反對合法議決。
  5. 發稿日期:106年 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