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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權訴訟,財政部勝,彰銀董事會結構不受影響

  1.   台新金控要求財政部移轉彰銀經營權、改派董事及損害賠償之請求全遭法院駁回!
  2.   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訴訟於今(27)日上午宣判,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所示,法院確認財政部於彰銀103年12月8日股東臨時會董事改選,並無任何違約行為,財政部毋須依據台新金控訴訟主張,改派董事使其取回彰銀經營權或對台新金控負擔任何賠償,台新金控之主要請求全數落空。
  3.   台新金控自提起確認契約關係訴訟起,即一再主張財政部應終止其指派之三名法人代表人董事,應改派台新金控推薦三名法人代表人董事,而法院已判定財政部對台新金控所負之契約義務,僅屬一次性債務,且財政部早於彰銀第21屆股東臨時會董監事改選已完全履行而消滅,故台新金控有關「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之請求,法院以無法律上之理由予以駁回。
  4.   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財政部負有「不能以所持股權妨礙台新金控經營權主導地位」部分,法院認定財政部於彰銀第24屆股東臨時會董事改選時並無任何違約情事,是以,台新金控主張財政部違約或應賠償新臺幣165億5800萬元本息部分,均判決駁回。
  5.   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內容觀之,財政部無須改派其原有之董事代表,故彰銀現有董事會結構不受影響,現有彰銀營運權之主導,不會有任何改變。彰銀105年第一季營收較去年同期增加達12.55%,日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台新金控假處分之理由亦也詳述,彰銀董事改選後,在現有經營團隊領導下,其經營績效更甚以往。
  6.   彰銀全體員工誠摯感謝各界支持本行正常發展之盛情,彰銀全體上下會更加倍努力,以回饋全體股東及各界之關心。
  7.   鑒於部分媒體有諸多紛亂報導,為避免誤導投資人,造成彰銀股價波動損及投資人,致影響投資人權益,爰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說明上揭情事。
  8. 發稿日期: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