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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 與關係人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 
  2. 總務事務管理規則(114年8月26日第27屆第29次董事會討論通過修正 )
  3. 第七之一條 
  4. 本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除依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外,應於年度結束後將實際交易情形(含實際交易金額、交易條件及提報董事會之資料等)提最近期股東會報告。 
  5. 第七之二條 
  6. 本行向關係人進行勞務或技術服務交易,預計全年度交易金額達本行最近期合併總資產或最近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之五者,除適用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或屬本行與子公司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者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進行交易: 
  7. 一、 交易之項目、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8.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9. 三、 交易價格計算原則及預計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 
  10. 四、 交易條件是否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未損害公司利益及股東權益之說明。 
  11. 五、 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2. 前項與關係人之交易,應於年度結束後將下列事項提最近期股東會報告。 
  13. 一、 實際交易金額及條件。 
  14. 二、 是否依據董事會通過之交易價格計算原則 辦理。 
  15. 三、 是否未逾董事會通過之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如已逾交易 金額上限,應說明其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