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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宣導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本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之相關法令宣導。

依銀行法第25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民國(下同)101年1月31日金管銀控字第1006005191號函辦理。

相關法令宣導內容如下:

  1. 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 
  2. 未依上述規定向金管會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本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金管會命其於限期內處分。金管會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