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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

內部稽核之組織

  1. 1.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稽核處組織辦法」,稽核處隸屬董事會,受總稽核之督導,執行稽核業務。
  2. 2.本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六條明定本行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應提報董事會或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

內部稽核之運作

  1. 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
    1. 訂定「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確規範本行內部稽核之任務、責任、獨立性、義務、權利以及作業準則,以強化稽核效率、健全本行營運、增進經營效益。
    2. 「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明訂查核範圍、查核程序、查核方法、作業週期、作業步驟及計劃之執行等相關規定,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告。
    3. 訂定「自行查核制度實施辦法」,落實各單位自行查核工作,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2. 內部稽核制度之執行:
    1. 內部稽核:
      1. 本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內部稽核對受查主體查核頻率、稽核重點項目,並對海外分子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每半年對國內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定期依整體外部環境或內部業務發展變化,檢視風險評估結果,以即時反應受查主體之風險,據以決定是否修訂年度稽核計畫。
      2. 本行於每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審計委員會核議,並經董事會通過;稽核計畫之稽核重點項目包含主管機關指示事項、金融檢查重點、主要業務較高風險事項、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品質、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及執行情形等,辦理查核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持續有效實施,俾共同推動永續發展。
      1. 本行內部稽核報告交付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規定及期限報送主管機關。
    2. 自行查核作業:
      由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並由單位主管指定適當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執行情形,列為稽核業務檢查及經營績效考核項目。 各單位自行查核分為一般自行查核及專案自行查核二種: 
      1. 一般自行查核:各單位應依照「自行查核計畫、工作分配暨查核結果表」所列項目作全面性查核,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2. 專案自行查核:各單位應依照「自行查核計畫、工作分配暨查核結果表」所列項目,每月查核三項目以上。
    3. 金融檢查機關及會計師查核:
      金融檢查機關辦理業務檢查及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建議事項,稽核單位均須辦理追蹤覆查,並將改善情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審計委員會。
    4.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聯名出具聲明書,對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稽核單位須辦理追蹤覆查,將改善情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審計委員會,並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5. 內部稽核作業之申報:
      內部稽核年度稽核計劃及計劃執行情形、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及內部稽核人員基本資料等均須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